法律咨询李某任职于一家电子加工厂,一天中午,其因为工作交接与另一名员工王某发生争执,在争吵中王某推倒了李某,李某被医院诊断为右手手腕骨折。李某出院后,请求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公司认为该行为和其工作职责没有关系拒绝申请工伤认定。对此,李某感到十分困惑,自己所受的伤害发生在工作单位,为什么就不算工伤?律师答疑在工作单位发生的伤害,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具体分析,不是所有的伤害都可以算工伤。工伤应当符合条例规定的范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单位、工作时间由于工作的原因而发生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的范围。因此,不能把所有在工作单位发生的伤害都算工伤。比如,在工作单位打架斗殴引起的伤害就不属于工伤。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