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某次上班途中被车撞伤入院,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负全责。李某入院期间听说营养费是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的,就打电话让同事为他代买了很多昂贵的补品。事后李某要求对方承担这笔营养费的时候遭到拒绝。请问,营养费如何计算呢?
律师答疑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而确需补充营养食品,由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根据受害人伤情提出意见,作为辅助治疗手段支出的费用。在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对营养费的认定最富有弹性,法官没有具体标准可参照,又不能从医学角度进行阐明。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往往只要受害人住院治疗,法官就支持营养费,不住院治疗就基本上不考虑营养费。一般认为,医院在诊断证明中需载明通过何种方式、用何种营养品、增加多长时间来确认需要加强营养,另外,应提交购买医嘱中营养品的相关发票,以证明实际花费了营养费。营养费认定的根据是受害人伤情及伤残的具体情况,下面是一些常见的需要增加营养的情况:(1)外伤或手术时出血较多者(一般要400毫升以上);(2)年老体弱受伤较重者;(3)消化系统功能障碍者;(4)其他原因致消化吸收功能障碍者;(5)不能正常进食,需要鼻饲者;(6)较大面积烧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