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
根据国家和重庆市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渝人社发[2015]64号)的有关规定,2015年的社平工资公布后,2016的社保缴费基数随之调整。对用人单位在职职工而言,最高缴费基数为5174元*300%=15522元,最低缴费基数为5174元*60%=3104元。
即2016重庆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 3104元≤ 社保缴费基数 ≤ 15522元
2、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经济补偿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根据重庆市2016年的社平工资公布后,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标准随之提高,因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三倍封顶标准为5174元*3=15522元。
3、劳动合同解除支付经济补偿的免税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据此,重庆市2016年的社平工资公布后,个人因劳动关系解除所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征免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额为5174元*3=15522元(经济补偿年限若按一年计算)。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经评定符合伤残等级的,享受因工致残待遇。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计发。具体为:五级5174×12=62088元、六级5174×10=51740元、七级5174×8=41392元、八级5174×6=31044元、九级5174×4=20696元、十级5174×2=10348元。
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五级60个月、六级48个月、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计发。重庆2016年的社平工资公布后,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的计发基数标准为5174元。按照不同的伤残等级,具体为:5级5174×60=310440元,6级5174×48=248352元,7级5174×15=77610元,8级5174×12=62088元,9级5174×9=46566元,10级5174×6=31044元。
6、工亡人员丧葬补助金标准
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规定的因工死亡待遇。因工死亡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工死亡待遇具体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项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重庆市2016年的社平工资,重庆工亡人员的丧葬补助金标准为5174×6=31044元。
7、非法用工一次性伤残赔偿金标准
非法用工单位所雇佣的人员因工致伤的,须根据工伤人员的伤残等级向工伤人员支付一次性伤残赔偿金。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五条,一次性伤残赔偿金的赔偿基数根据非法用工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确定。重庆市2016年的社平工资公布后,一次性伤残赔偿金的赔偿基数为5174元。再根据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进行计算。
8、非法用工伤亡人员治疗期间生活费标准
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四条,非法用工单位(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所雇佣的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
9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上限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了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标准,根据重庆市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度重庆市职工月均工资计算,月缴存额上限调整为4264元,职工和单位月缴存上限均为2132元。至于根据2015年的重庆市职工月均工资标准计算的缴存上限还有待官方的进一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