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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平律师
孙平律师
山东-烟台
主办律师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刑事辩护2016-07-28|人阅读

辩护词补充意见

一、被告人邵某某案发后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归案并认罪,虽然在庭审中对罪与非罪认定不清,有过不认罪的表述,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予以从宽处罚。

根据《山东省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十九款的规定: (2)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采取调查措施或强制措施,主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二、被告人邵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院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邵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在第一次庭审后书写悔过书,对自己的罪行悔恨不已,根据《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十二款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恳请法院对邵某某酌情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邵某某案发后有积极赔偿的行为,真诚的悔过,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邵某某及家人积极筹措资金支付被害人的各项损失,有悔罪表现,表达对当初自己行为的忏悔,虽然被告人邵某某的家庭也很困难,但为了弥补自己的过错,其已经尽到自已最大的努力,并且在事后也得到了受害人杨涛的谅解。《指导意见》第3条第二十五款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恳请法院酌情考虑对被告人邵某某从轻处罚。

四、本案被告人主观恶性小,平时表现一贯很好,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因此,依法应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邵某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诉罪行,主动认罪、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伤者,得到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其案件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再犯的可能性很小。因此,辩护人恳请法院对被告人邵某某从轻量刑,建议对其实行缓刑,给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参考并采纳。谢谢!

辩护律师:孙平

山东崇真(芝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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