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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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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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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辩护词

刑事辩护2017-09-21|人阅读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崇真(芝罘)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某亲属王晓阳的委托,指派孙平律师担任其一审的辩护人。通过仔细查阅本案的卷宗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参加法庭调查并认真听取公诉人的公诉意见,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下面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被告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其一、被告人##某在参与的犯罪活动中意图抢劫超市为思想活动没有着手实施,不构成犯罪,后来的抢劫出租车,因为没有抢到任何财物,也没有造成人身伤害,构成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二、被告人##某在参与的抢劫出租车的犯罪活动中,起着次要的作用,应当属于从犯。抢劫的犯意系杨林提出,##某在犯罪活动中仅提供面罩、别车,别车的活动也没有完成,仅仅与被害车辆平行停放,最终使得出租车辆得以驶离现场,##某并没有直接实施犯罪的主要活动,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据此,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某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被告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其一、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无翻供表现,认罪态度、悔罪态度好,愿意接受处罚,改过自新。同时,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某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某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与采纳。

其二、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

被告人##某一直遵纪守法,没有做出过违法乱纪行为。在本案中系一时冲动,因此主观上的恶性不大。

其三、从本案事实和情节看,被告人##某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危害不大。

被告人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主要是采取了别车的手段,并没有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甚至连最终的别车行为也没有完成且没有抢劫到任何财产。案发后,被告人未继续犯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因此,其社会危害性不大。

第三、关于被告人##某犯罪的原因,是个复杂的社会因素,除他本人负一定责任外,社会、学校和家庭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被告人##某是个农村孩子,在农村上学,初中毕业后,未继续上学。被告人未能接受良好的教育,使得其认知能力及分辨能力较差。后被告人外出打工,脱离父母管束,所处社会生活环境较差,加上法律知识的欠缺,他很容易受不良环境的影响而走上今天的这一步。社会、学校、家庭都有一定的责任。我们司法机关,也应充分运用法律的教育功能,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因此,请求法庭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某在这起犯罪活动中是初次犯罪,处于次要地位,系从犯,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危害不大。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主动坦白交待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谨供合议庭考虑与采纳。

辩护人:孙平律师

山东崇真(芝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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