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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洁珊律师
张洁珊律师
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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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的三大要件

婚姻家庭2017-04-06|人阅读

夫妻财产约定的要件

(1)婚姻当事人须有订立协议的能力,

订立协议的主体必须是夫妻双方,并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约定,他人亦不得代理约定。在约定时,双方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合法的原则,意识表示真实,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而作出的约定无效。同时要严禁借约定之机规避法律或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另外,至于司法实践中有条件承认的事实婚姻关系,要求其在要求离婚时或始同居时须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因而在确认其事实婚姻关系的时候,他们已经具备订立契约能力,所订夫妻财产契约,应认为已具备订约能力的要件。

(2)订立夫妻财产契约须具备的形式要件,

各国通例均认为,夫妻财产约定为要式行为,必须具备书面形式,口头约定无效。我国2001年《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该法第17条18条的规定。

(3)夫妻财产协议的程序要件,

纵观各国的婚姻立法,对于夫妻财产约定的程序确认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公证方式,二是登记方式,我国立法对此没有规定,鉴于夫妻感情的易变性和夫妻财产契约的严肃性,防止纠纷,预防纠纷。相关的婚姻立法中应增强夫妻约定财产的登记程序,参照外国的立法经验,对夫妻财产约定者,婚前约定应于婚姻登记的同时,将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予以登记,并将其书面形式附于登记档案中备案,婚后约定财产契约者,也应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备案,经过这种登记程序确认,不仅能预防纠纷而且在纠纷发生时,能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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