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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洁珊律师
张洁珊律师
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夫妻一方出卖房屋行为的效力

婚姻家庭2017-04-06|人阅读

案情简介:

赵某与王某系夫妻,婚后双方共同房屋一套,起初登记双方名下,之后经变更登记,登记在赵某一人名下。2015年12月,赵某与唐某签订《房屋合同》,出售上述房屋,由于该房屋系赵与王婚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赵某代王某在合同上签字。后王某认为赵某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房屋合同》无效。

律师观点:

近些年,由于房屋价格上涨过快,许多卖方者在签订《房屋合同》后,主观上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案件频出,上述案件中,以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未有,夫妻一方请求确认《房屋合同》无效的案件时有发生。目前司法实践看,法院审理该类案件,会对出卖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无权处分或无权代理进行审查,受人有理由相信该行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夫妻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见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律师小贴士:

从目前的法院判例看,该类案件最终通过审理,受人胜诉的比例较高,但一旦发生纠纷,往往会增加受人的讼累,因此受人在购房时应当对合同签订方的主体身份多“留个心眼”,例如结合对方的结婚证房产登记证确认所购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要求其配偶在合同上签字,或请对方出示书面委托书,以便日后作为证据,必要时也可请专业人事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以降低未来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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