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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累犯的认定,干货都在这里了

刑事辩护2016-11-16|人阅读

[一般累犯]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在认定“一般累犯”时需要注意:

1.构成累犯所要求的“刑罚执行完毕”仅限于指主刑执行完毕,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构成。(《刑事审判参考》第119号、1068号案例)

2.刑罚执行完毕,既包括有期徒刑实际执行完毕,也包括假释考验期满;被判处缓刑的犯人,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罪的,不构成累犯,系因缓刑考验期满意味着所判处的主刑不再执行,本质上区别于刑罚执行完毕。(《刑事审判参考》第1068号案例)

3.刑罚执行的内容是判决和裁定,执行的前提条件是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刑罚执行的起点是裁判发生法律效力之时。如果被逮捕羁押的被告人所羁押的时间已届满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因案件进入二审程序或复核程序,一审判决尚未生效的,则人民法院应当对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但这并不属于刑罚执行完毕。(《刑事审判参考》第1068号案例

[特殊累犯]

刑法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特别再犯]

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毒品再犯不是一般累犯的特殊形式,其内涵与外延均与累犯有所不同,“被判过刑”应被理解为包括刑罚已执行完毕或赦免及尚未开始执行、已开始执行但尚未执行完毕等判刑后所有阶段。对于犯罪分子在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毒品犯罪的,不仅应适用毒品再犯的规定从重处罚,还应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刑事审判参考》第541号案例。该案例否定了第392号案例认为的“毒品再犯系累犯的特殊情形”。

对此,2008 年12 月22 日《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八条也是明确的: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只要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不论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还是在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犯罪的,都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犯罪的,应当在对其所犯新的毒品犯罪适用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从重处罚的规定确定刑罚后,再依法数罪并罚。对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被告人,应当同时引用刑法关于累犯和毒品再犯的条款从重处罚(该规定否定了2000年4 月4 日《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工作座谈会纪要》“对依法同时构成再犯和累犯的被告人,今后一律适用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再犯条款从重处罚,不再援引刑法关于累犯的条款”的规定)。

需要思考的是,未满十八周岁时犯运输毒品罪不能认定为累犯,但能否适用毒品再犯的规定呢?

《刑事审判参考》第839号案例认为,虽然在未满十八周岁时犯运输毒品罪不能认定为累犯,但是不能由此推论得出不构成毒品再犯的论断。

然而,《刑事审判参考》第1034号案例从犯罪记录封存的意义处罚,认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被封存的犯罪记录应当保密这一前提决定了该犯罪记录所反映的犯罪行为应当免于被重复利用和评价,否则保密便无从谈起。因此,在实体法上,被封存的犯罪记录所反映的犯罪行为不能作为累犯或者再犯的认定依据。不满18周岁的人因毒品犯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其再次实施毒品犯罪的,不能认定为毒品再犯而予以从重处罚。

这也说明,对有关问题的认定,如果从程序法的角度考虑,或许会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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