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记:随着进入“三伏天”,气温一天比一天高,很多劳动者工作环境也面临“酷热”考验,劳动者都关心:我应该有高温费吗?高温费法多少有标准吗?应该怎样发放高温费?
1、相关法律法规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卫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2012年发布的《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2)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94号)
(3)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2016〕62号)
2、浙江省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2016年浙江省高温津贴的发放时间为6月至9月,发放标准和前两年一样: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45元。
3、什么条件下企业应发放高温津贴?
根据相关法律文件,企业如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者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此外,文件还明确了“高温条件下的劳动禁忌标准”,如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室外露天作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等。同时,要求各单位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积极改善作业场所的工作条件,要为劳动者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4、高温津贴应如何发放?高温津贴和夏季清凉饮料费是一回事吗?饮料等防暑物资能算高温补贴吗?
高温津贴可逐月发放,也可一次性发放。高温补贴是要纳入工资总额的,但不能计入最低工资,用人单位不能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高温津贴具有法律强制性,达到相应条件就应该按规定发放,且必须以现金在工资中体现,企业不得拖欠不发。而清凉饮料费是企业对员工的一种福利待遇,并非强制执行。饮料券、冷饮券、水果券等不得用于冲抵高温津贴。
5、企业不发放高温费,劳动者应如何处理?
高温津贴不是可发可不发,而是一定要发,不发高温津贴就意味着没有足额发放工资。用人单位如果不依法支付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或投诉,由具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另外,劳动者还可以打12333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依法维护劳动报酬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