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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红亮律师
付红亮律师
河北-石家庄
主办律师

定金和违约金同时主张,该如何认定?

合同纠纷2018-03-06|人阅读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10日,潘某与邵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约定由邵某将其名下的住房及门面各一间转让给潘某,转让价为人民币400万元,邵某须在2016年6月25日之前将房屋过户给潘某,双方同意潘某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三天内支付定金80万元,余款到过户后三天内付清,如邵某未能按期履行过户或交付义务,则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向潘某归还定金80万元外另行赔偿人民币160万元,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潘某依约支付给邵某定金80万元。但邵某至今未将房屋交付给潘某,经潘某查询得知,上述房屋已被抵押、查封并拍卖,邵某已无法交付房屋。潘某请求邵某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违约金共计240万元。潘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以案释法

潘某与邵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现邵某未能将两处房屋过户并交付给潘某,且两处房屋已由法院强制执行、司法拍卖后过户给他人,已交付不能,故邵某未能按约履行过户及交付房屋的义务,属根本性违约,潘某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了潘某应支付定金80万元,因邵某未能履行过户及交付房屋的约定,潘某要求邵某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请,于法有据,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故潘某要求邵某返还定金及双倍返还定金的数额总计应为160万元。潘某另主张邵某应赔偿违约金80万元,因潘某已先选择适用了定金条款,且定金条款与违约金条款不能同时适用,故对潘某赔偿违约金的请求应当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律师提示

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根据相关规定,违约金条款与定金条款是不能同时适用的,属可选择性条款,不可以同时主张。当事人在诉讼中既主张违约金又要求没收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的,不应予以支持。如果违约方自愿按守约方请求承担违约责任的,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可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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