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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庆梓律师
郭庆梓律师
湖北-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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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微信聊天记录成为“呈堂证供”

诉讼2021-12-19|人阅读

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范畴,但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难点,无法满足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要素,使微信证据在进行司法认定存在现实困境”。主要问题表现为: 1.待证事实证明难。微信证据主要形式为聊天记录、截图、语音,内容琐碎繁杂,通常反映的是生活的某个片段,很难连贯完整的记录整个待证事实,如双方民事行为合意、合同变更、合同期限、标的数量、利率及价格等都难以一一举证。 2.当事人身份确定难。微信聊天对象不确定,多为昵称和网名,微信头像多为网络图片,且存在账号及头像被盗用及冒用的法律风险,除非债务人自认,很难直观的认定当事人主体身份,导致当事人身份认定难度极大。 3.微信证据甄别难。“微信”证据存在于微信平台上,决定了某些音频、图像资料并不存在原件。一些案件当事人试图通过公证或鉴定方式对微信证据真实性进行认定,由于微信证据易被修改,公证或鉴定人员也并未参与整个微信证据的形成过程,一般事后很难证明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即使微信证据可以公证或鉴定,也面临着较大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4.微信证据保存难。因当事人举证意识淡薄,微信聊天记录、语音、图片等因时间较长,存在被删除和不易保存的风险,一旦删除想要恢复相关数据非常困难。 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的情况下,导致聊天记录往往难以被法庭采信。因此需要当事人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1.注意保存证据。电子证据保存容易,但是也很容易篡改,必须要保存相关的原始记录,如手机、电脑等载体。与原件一致的电子数据副本,或者直接是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均可以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2.注意实名认证。随着手机实名制度的进一步的完善,当事人通过手机号码添加对方当事人会产生相应的记录,在对方当事人辩称该微信号是当事人通过盗取其图片,伪造微信头像图片、朋友圈图片、微信聊天记录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调取手机号码核实机主信息身份,使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可信度增加。 3.形成证据链。鉴于普通人一般不会将电子证据进行公证,但应注意将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与其他证据资料相互印证,或者通过视频影像技术等手段留痕,也可以通过语音记录的方式证实聊天主体的身份,或者提供与聊天记录匹配的转账交易记录等,促使电子证据形成诉讼法意义上的完整证据链,不断增强电子证据的证明力,使之成为有力的“呈堂证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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