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法律法规的普及,90后作为当代社会婚姻关系成立的主要人员,对于婚姻的观念更具年轻化,并在法律范围内更加注重自身权利的保护。基于此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的情形,如夫妻双方约定:夫妻双方在婚姻范围内应互敬互爱互相扶助,保证只爱对方一人,绝不出轨等。如果一方在婚姻期间出现了背叛另一方的行为,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并净身出户。以此来确认对方对自己的爱意以及对于婚姻家庭的责任。然而,在忠诚协议签署后,如果一方发现另一方有出轨行为的,能否以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要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另一方支付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并净身出户。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是否有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
第一、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可能导致为了举证而去捉奸,为获取证据窃听电话、私拆信件,甚至对个人隐私权更为恶劣的侵犯情形都可能发生,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可能演变为刑事犯罪案件,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第二、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一个可以“拴住”对方的忠诚协议,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
第三、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极好,如违反忠诚协议一方心甘情愿净身出户或赔偿若干金钱,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但是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
因此,年轻夫妻对于婚姻内所签订的忠诚协议,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那夫妻怎么来保证自身在婚内财产权利,并具有法院的履行力呢?在现行法律规定范围内规定了婚内财产协议的概念。
“婚内财产协议”是双方通过自身真实意思表示订立协议对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所作的约定。是双方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进行内分配的结果。司法实践中,通常把夫妻财产约定理解为对夫妻间财产所有制度的约定,而并不针对个别财产。一份完善的夫妻财产协议,有助于双方理清各自的财产,约定将来的收入。“婚内财产协议”仅仅是对夫妻婚内财产归属所做的约定,应与“离婚财产协议”做区分。在婚内财产协议签订时也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1、若双方对婚内财产已经有基础的认识,如婚内财产归于一方所有,或者归各自所有,财产协议的签订要趁早,不要待离婚时才考虑财产分割的问题,否则自身财产权利不会得到保证;
2、很多当事人离婚时,对法官说,我有婚内财产约定,上面写着“如离婚财产归谁所有”、“一方出轨则净身出户”、“如果将来离婚,双方同意按照本协议分割财产”之类的表述。他们自信这个协议会自己有利,其实恰恰相反,这张协议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是对“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作出的约定,如果离婚未成,则该协议不生效。并且也会考虑,婚姻的自由度,在现行法律规定,结婚是自由的,离婚也是自由的,离婚不应附任何条件,包括财产,这样的约定可能会导致所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