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刘小春律师
刘小春律师
江西-赣州
主办律师

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诉讼地位及责任

交通事故2010-03-11|人阅读

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诉讼地位及责任

1、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由承保的保险机构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机动车应当投保而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其在应当投保的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失承担赔偿青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承担责任。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性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受害人,为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

3、《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机动车方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前,已经投保商业性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依照《保险法》、《民法通则》和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4、《道路交通安全涪》施行后,机动车方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前,已经投保商业性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机构对商业性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免责事由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审查。保险机构不能证明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是由受害第三人故意造成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赔偿权利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保险合同有权请求保险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权利人未起诉保险机构的,机动车方可以申请追加保险机构为第三人。但保险机构已经在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除外;

6、赔偿权利人仅起诉保险机构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被保险人列为被告参与诉讼:赔偿权利人拒绝的,保险机构仅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赔偿权利人不起诉保险机构的,人民法院不依职权迫加保险机构为诉讼当事人。

7、被保险的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未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机动车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保险机构仍应对受害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

8、机动车方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前,已经投保商业性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由保险机构根据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事故责任,在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9、保险机构赔偿受害第三人的实际损失以人身损害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为限,赔偿权利人请求保险机构赔偿精神损失的,不予支持。

10、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多人损害,实际损失超过交通事故责任保险限额的,保险机构在保险限额内根据各人的实际损失按比例赔偿。但应优先支付抢救费用和治疗费用。

赔偿权利人分别起诉保险机构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查明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按前款规定处理。

11、保险机构参加诉讼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保险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在诉前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在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应判决其负担诉讼费用。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刘小春律师
您可以咨询刘小春律师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