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谢曙光律师
谢曙光律师
内蒙古-呼和浩特
主办律师

将建筑工程所用的“射钉器”改造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枪支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

刑事辩护2017-05-11|人阅读

导读:近年来随着建筑工程的火热,作为工程类用具“射钉器”在随便的五金店就可以轻易买到,射钉器分为两类,一是以火药作为发射动力,一是以气体作为发射动力,本来该工具属于工程用具,广泛应用于建筑工程及装修等工程,但广大的枪类爱好者根据自己的爱好将“射钉器”改造为刑法意义的枪支,改造原理很简单,在网上购买无缝钢管、瞄准镜、枪托、钢珠及发射弹,经过改造成为名副其实的以火药作为发射动力的枪支,人们对此类的改造行为认识淡薄,完全没有刑事法律风险意识,殊不知自己的不经意的无意识行为已严重触犯刑法的涉枪类刑事犯罪。作者通过中国法律文书裁判网进行案例检索,输入“射钉器”字样,检索的结果是,将“射钉器”改造为具备发射功能的枪支,则构成《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枪支罪”。

案例:

通过检索内蒙古15个案例,大部分的改装经过类似,被告人从五金店购买“射钉器”,再购买无缝钢管、瞄准镜、枪托、钢珠及发射弹,通过焊接、组装的形式改造为符合“枪类”标准的枪支,有的实际使用过,有的改造后未实际使用,检测的威力很大,具有很大的杀伤力,经公安部门检测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枪支,涉嫌触犯《刑法》125条的“非法制造枪支罪”。

刑法对该罪的规定:

《刑法》第125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相关规定: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的枪支,是指《枪支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枪支及枪支零件。《枪支管理办法》中规定: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如军用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体育竞技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有膛线的猎枪、散弹枪、火药枪、麻醉凶猛动物用的麻醉枪以及发射金属弹丸的汽枪等。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是无视国家规定,公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侵犯的是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规定和正常的管理秩序,行为人的客观表现为具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非法制造,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私自使用原材料制作或者修理、改装的行为;犯本罪的,可以是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犯本罪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实施本罪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起点标准是:

一、制造军用、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成套散件一套以上或者主要零部件50件以上;

二、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2支以上、成套散件两套以上或者主要零部件100件以上;

三、制造军用、非军用专用子弹500发以上或者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非军用专用子弹100发以上;

四、制造各类炸药10公斤以上或者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各类炸药20公斤以上;

达到前款各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

犯罪构成: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将其归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就在于枪支、弹药、爆炸物这种危险物品,易被犯罪分子控制,有可能危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国家财产的安全,给社会治安留下极大隐患。我国政府非常重视对枪支、弹药和爆炸物的管理,198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以及1996年颁布的《枪支管理法》等有关法规,对枪支、弹药、爆炸物实行国家管制,从而形成了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制造、买卖、运输、使用等完整的管理制度和体制。因此,本罪不仅违反了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规定,而且由于枪支、砷药、爆炸物的巨大破坏性和杀伤力,同时还侵犯了公共安全。

犯罪对象包括枪支、弹药及爆炸物。

所谓枪支,是指以火药、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子弹、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其不仅指整枪,而且也指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具体包括各种军用枪支、公务用枪与民用枪支,如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等;民用狩猎用枪,如有膛线猎枪、散弹枪、火药枪等;体育射击运动用枪,如小口径步枪、手枪、汽步枪、汽手枪等,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以及其他各种对人身具有较大杀伤力的土抢、砂枪、钢珠枪、电击枪、特种防暴枪等。

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所谓非法制造,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制造包括制作、加工、组装、改装、拼装、修理等具体方式,无论采取哪一种方式进行制造,也无论是否制造成功,抑或是自用还是出售,只要实施了制造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所谓非法,在本罪中是指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进行的有关行为。如果经过有关部门许可,但是由于行为人采用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而得以批准的,此时尽管形式合法,其实质仍属非法,一经查获的,亦应当以本罪的非法论处。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根据本条第3款的规定,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非法从事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活动,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按本罪论处。

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其动机则可能多种多样,有了营利,有的为了实施其他犯罪。不同的动机一般不影响定罪。

结束语:

通过研判15个判例,只有3个判处实刑,剩余12个均判处缓刑,符合罪刑法定及罪行相适应的刑事法律原则,大部分都是改造为枪支后并没有实际使用,未造成社会危害性,改造的目的也是一时兴起,纯属个人爱好。因为涉枪类案件、黄赌毒属于国家重点打击犯罪,因此虽一时无意识的改造行为却触犯了刑法,涉嫌刑事犯罪,在此提醒广大大众,爱好是可以有的,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切莫因一时兴起触犯法律,身陷囹圄,追悔莫及。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