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中有关招投标的法律风险
一、应招标未招标的法律后果: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施工企业未核实项目是否属于必须公开招投标的项目或明知属于必须公开招投标的项目,直接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最终导致合同无效。
作为施工方应当事先通过查询项目所在地的政策法规对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有关规定明确要承接的工程是否属于应当招标的工程,通过招标投标网以及邀请函(议标的情况下)、政府相关部门等正规渠道了解该项目的基本情况,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委托律师对此项目进行调查并给予相关法律意见,预防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二、必须公开招标的未经公开招标直接续标的法律后果:
建设单位的有些工程是连续开发的项目,需要分期建设,如果是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分期进行招标,不经招投标双方直接续标可能会导致双方因未进行招投标而受到行政处罚,对于施工方可能因此面临因未经过招投标导致合同无效,不仅可能要中途退场,对于前期既定的合法利益可能也因此无法保障。
对于续标的工程,因施工方已经参与建设单位的前期工程,对建设单位的需求、施工的现场条件、施工材料的采购等都比较了解,对于建设单位来讲,由原施工方继续施工更加方便工程项目的现场管理以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施工方可以利用已有的优势条件,按规定办理公开招投标手续,适当降低投标报价,确保再次中标;对于可以议标的工程,则应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承接后续工程的过程中,同时应注意保障前期工程的利益不受损失。
对于招投标项目,施工企业应当事先掌握项目的基本情况,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以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