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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给儿女购买房屋能要回?

诉讼2021-08-25|人阅读

  作者:鲍巧妮律师

  一、结论:

  存在争议,司法裁判中部分法官认为属于民间借贷,可以要求返还,部分法官认为属于赠与,不支持返还,一般法院都不采纳属于不当得利的观点,所以如果打民间借贷官司输了以后,再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也很有可能败诉。

  认为是民间借贷的裁判观点:法官认为因亲属之间借款不写借据的情况较为常见,接受钱款一方如主张双方系赠与关系,应提交证据加以证明。由于给付款项方提供了初步的转账流水,在接受钱款方无证据证明是赠与的情况下,认定为为借贷。另外,法官会考量该笔钱所购买的房屋是由谁掌控,如果房子登记在子女名下,但实际上房屋由父母居住且掌控的,会对民间借贷的诉讼有一定的帮助。如果有事后补签的借条,也认为并不一定是事后恶意串通。因为借条可在款项交付当时出具,也可以补签借条,都是正常的。基于是近亲属身份,交付款项一方在担心自己权利受损后,让另一方补写借条符合常理。

  认为是赠与的裁判观点:父母给予子女钱款,在父母实际出资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或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从社会常情(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传统习俗相符。)出发应推定为赠与。事后补签借条,如果存在子女的婚姻关系很不好或者离婚的状态,倾向于认定恶意补签。

  对于不当得利主张的裁判观点:不认可。在无法证明系争钱款真实用途的情形下,一般是依据举证规则,“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之规定,认定赠与更具有合理性,驳回不当得利主张的诉请。

  二、建议:

  父母在出资购买房屋时最好进行书面约定,如果嫌书面麻烦,可通过微信聊天等方式进行说明,并且转账的时候备注情况款项性质,如借款、不是赠与等等,以免诉讼时承担举证不利的风险。

  三、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四、相关案例:

  (一)不支持返还,认为是赠与

  1、(2020)沪0109民初17565号

  2、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在未明确表明出资性质时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2017年江苏法院发布2016年家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之案例九

  江苏省XX县人民法院认为,陈某某为陈某与胡某某购房出资,该出资究竟是借款还是赠与,陈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涉案房屋登记在陈某与胡某某名下,应视为该款项系对陈某与胡某某的赠与。父母出资是借款还是赠与应在出资时予以明确表示。本案中,在陈某与胡某某夫妻感情不和且已分居的情况下,陈某向陈某某出具借条,与常理不符,且可能损害胡某某的利益。遂驳回了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3、(2020)沪0112民初31248号 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

  4、(2020)粤01民终21588号 广东省广州市XX人民法院 认为不是不当得利,是赠与

  5、(2015)沪二中民一(民)申字第198号 上海市第二XX人民法院 认为是赠与,不是不当得利

  (二)支持返还,认为是借贷

  1、(2020)沪02民终8489号 上海市第二XX人民法院

  2、(2020)沪0120民初14376号 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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