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能否继承?
撰稿人:鲍巧妮律师
一、结论(适用于上海市):
1、公租房不能继承,但公租房的承租人可以更名。
2、承租人死亡的,更名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1)有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确定新的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原承租人的①配偶、②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③父母、④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2)没有共同居住人的,则由承租人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新的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按照下列顺序确定新承租人:原承租人的①配偶、②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③父母、④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3)“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3、根据以上结论,当承租人去世时,若其中一人户口在公租房内,而其他继承人户口不在公租房内,此时户口在公租房内人不一定成为承租人,只有户口在公租房内并且符合共同居住人的条件才能成为承租人,否则就是和其他户口不在的继承人是同等协商的。
4、根据判例:如果承租人去世以后,未变更新的承租人,此时若公租房动迁,则相应的动迁利益可能可以作为财产继承。也就是说公租房虽不能继承,但公租房具有财产利益,当其财产利益转化为具体可确定的财产时,就可以继承了。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2001年6月28日 沪房地资公[2000]98号)
十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户名的变更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中所称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上款规定书面确定承租人。
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承租人全家户口迁离本市、全家出国(境)定居,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出,出租人应当同意。承租人全家出国(境)定居的,应当同时按规定调整租金标准。
三、相关判例
一、认为有财产利益,如遇动迁等财产利益可继承
(2019)鄂01民终3088号
(2017)京02民终4114号
二、不属于遗产,不能继承
(2018)冀0730民初360号
(2018)川18民终144号
三、不属于遗产,法院不予处理
(2019)京0106民初5583号
四、公租房不能赠与,变更承租人需具备特定的条件
(2021)京0108民初14819号
(2020)沪0113民初24933号
(2020)沪02民终115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