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和代书遗嘱、打印遗嘱一样,在订立录音录像遗嘱时,也需要有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需要和遗嘱处理的财产没有利害关系,且需要满足《民法典》第1140条对见证人资格所作的限定性规定。
第二,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即见证人最少必须是两人。
第三,遗嘱人和见证人只需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或者肖像,无需两种都记录,但是同时记录肖像和姓名会更好,在记录姓名时,见证人和遗嘱人应清晰的说出自己身份证或户口簿记载的姓名,最好是能清晰的念出自己的身份证号。
第四,为保证录音录像资料所呈现信息的完整性,应该使用一镜到底的方式进行录制。
第五,在遗嘱记录年、月、日的问题上,年月日三要素必须齐全,而且遗嘱人和见证人都必须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年月日。
第六,录像要清晰,不能模糊,见证人和遗嘱人的上半身和全身影像都应在录像中有所反映,尤其脸部图像更需要清晰的呈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