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享有继承权的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是发生代位继承的前提条件;
第二,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或者兄弟姐妹。
第三,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或者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
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与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不能同时代位继承,当第一顺位继承人全部死亡,如存在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作为代位继承人时,只能发生该直系晚辈血亲的代位继承,不发生第二顺位继承人的本位继承,因此也就不发生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只有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且没有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的情形下,被继承人兄弟姐们的子女才能够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