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作了详细的解释及规定。这其中有一个重大的突破,就是关于企业之间的拆借资金问题。在新规定出台之前,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而在新规中的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企业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这就将民间借贷的范围扩大了。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也受到法律保护。这对于企业来讲,再不用像以前那样,为了规避企业之间相互拆借属无效的规定,采取虚假交易或企业高管以个人名义进行借款等方式进行民间融资。从而降低了企业民间融资的风险。
当然,允许企业之间相互拆借也不是完全听之任之,随意放任自流。新规规定,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借贷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也就是说,企业之间相互拆借的资金只能用于生产经营所需,且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下才可以。同时,新规也规定,企业可以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
当然,作为生产经营性企业,不能以放贷作为主要业务,或以其为主要收入来源。毕竟生产经营性企业不是金融机构,不能专业从事放贷业务,否则将会受到相应制裁,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