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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买卖中车辆存在重大事故 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债权债务2024-05-26|人阅读

[债权债务系列-买卖]

二手车买卖中车辆存在重大事故

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2日,王某经朋友介绍与张某达成口头协议,从张某处购买其名下的奔驰牌汽车一辆,于当日办理了过户手续。交易前,张某向王某介绍该车辆仅有过剐蹭,不存在事故。王某亦对张某所述的剐蹭处进行了查看。后王某支付首付款60000元。经张某介绍,余款由王某于2019年8月4日从银行办理了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并以该涉案车辆为抵押,签订了合同。该合同显示车辆总价为230000元,王某自行支付首付款72800元,剩余购车款从银行透支金额为157200元,该款直接由银行支付到该汽车销售商/合作机构账户。同时还约定,该款分36期,王某每月的偿还金额为4782元,其中王某应向银行按分期的方式向银行支付手续费14934元。

张某曾于2019年7月6日对涉案车辆进行了喷漆,于2019年8月3日对该 车进行了车身改色贴膜、后排电视安装等。2019年8月12日王某从张某处提 车,13日因发现空调不制冷与张某联系,张某承诺由其对空调进行维修,14日王某发现车辆跑偏,随后与张某联系退车产生纠纷。后王某曾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委托,检测技术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对涉案车辆作出鉴定,鉴定结 论是:依据现状,涉案车辆的前部发生过碰撞事故,车辆的左右前纵梁及左前悬架因碰撞产生了变形和位移,车辆未经彻底修复,结合现存的安全气囊故障报警及跑偏现象,表明涉案车辆上路行驶存在安全隐患。

张某从事二手车经营,该涉案车辆系张某从案外人处所购,于2019年4月15日过户到张某名下。该涉案车辆曾于2016年8月17日发生过交通事故,当时的保险定损显示为全损车辆。王某办理的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按本 金和手续费按期等额收取的方式还款,截至2021年7月13 日已扣款104808元,未扣款金额为52392元。尚有十二期未付,实际已支付的手续费为9966元。

【裁判观点】

原被告于2019年8月2日达成的口头车辆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首先,关于原告要求解除该买卖合同,其关键在于判断被告的行为是否存在根本违约。原告购买涉案车辆,其是为了家庭消费,能正常上路行驶,被告获得对价的基础也在于涉案车辆具备正常上路行驶的功能,能满足一般消费者对车辆性能、质量的基本要求,被告作为二手车经营者应当具备掌握所售车辆状况的专业能力,并且负有告知车辆真实状况的义务。2020年11月,通过鉴定,原告得知被告向其出售的车辆并非只是“仅左边有过剐蹭”,可以认定被告出售的车辆质量并不符合合同约定,属于以次充好,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该涉案车辆在交付前已经存在曾发生事故的事实,因此,被告关于买卖合同中标的物转移后风险已经转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因在对涉案车辆做出鉴定后,原告才明确知道该车的实际情况,故被告关于解除合同已超过一年申请期限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按照法律规定,买卖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当返还购车款。关于车辆交易价格问题,被告对原告首付6万元,余款由银行直接打入指定账户这一付款方式并无异议,其虽主张银行只给其13万元,因此购车款应为19万元,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因该车辆买卖,原告在支付首付款6万元的基础上,办理了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157200元,该款已按合同约定打进了指定的案外人账户,由于该款项包含了应向银行支付的手续费14934元,故该手续费应从贷款总额中扣除。综上,本院认定该车辆交易价格为202266元。庭审中,原告同意在合同解除后将涉案车辆返还给被告,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保险费8000元、鉴定费38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按合同分期向银行还款时,已包含了应向银行支付的手续费,该手续费即为原告的损失,故原告再要求以217200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2日计算利息的诉求不当,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于2019年8月2日达成的口头车辆买卖合同于2021年5月7日解除。

.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王某购车款202266元。

.被告张某赔偿原告王某经济损失8000元、鉴定费38000元,手续费损失(截止到2021年7月13日为9966元,之后手续费按实际产生的计算,以14934元为限),与上述第二项同时付清。

.原告王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办理完毕涉案奔驰牌汽车的银行解押手续,并将该车辆返还给被告张某。

.驳回原告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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