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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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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遭强制拆除后拆违手续就都齐全了?这么拆着实不妥!

行政诉讼2022-05-20|人阅读

林女士准备在自家房屋东南侧搭建一处阳光房,于是向小区物业管家咨询。在得到小区物业管家可以修建的答复后,林女士购买了所需的建材及钢化玻璃。

2020年11月11日的上午,在林女士家开始进行阳光房施工建设的时候,物业工程主管到林女士处进行劝说要求其立即停止建设。

林女士并不认识物业工程主管,而且她认为已经和物业管理报备过且已得到物业管家许可,于是并未听从物业工程主管停止施工的建议。

城管(街道)接到物业举报后,城管(街道)执法队员携民工到现场,要求林女士立即停止建设并将已建部分拆除,但并未出示任何证件。

林女士不认为自己有任何违法行为,并担心自家人身安全,停止施工后向警方报警。出警民警到现场后,发现现场并未施工,且城管(街道)没有任何手续后,责令城管(街道)停止所谓的执法行为。

11日下午,城管(街道)执法队员及所雇佣民工翻墙进入林女士家中,对林女士的阳光房进行了拆除。林女士及家人与城管队员发生口角,后林女士及家人被以妨碍执法为由带至属地派出所接受调查。

城管(街道)执法人员在派出所所作笔录显示,“下午14时30分左右……我们到达现场时该处新生违法建筑还在继续施工……拆了三四分钟,对方业主对我们城管队员及工人进行辱骂,说我们是土匪流氓”。

物业安全经理在派出所所作笔录显示,“上午9时许,由于业主进入小区材料可疑……城管告知物业下午要到现场进行强拆……下午14时15分左右,我们接到城管热线电话,要到现场进行拆除……14时30左右,城管到达现场现场仍在施工,城管用梯子进入现场进行强制拆除”。

我们告知林女士,在林女士没有获得建设施工许可证的前提下,对房屋加建阳光房确实属于违法建设行为,物业小区管家没有权限对林女士的建设行为进行批准或许可。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xx市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施综合执法的决定》中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以下行政执法职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并以其名义相对集中行使:

(一)原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对违法建设等行为的全部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据此,涉案街道(城管)确实具有对林女士所在小区的综合执法职权。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xx市城乡规划条例》规定,“对正在搭建、开挖的违法建设,执法机关应当书面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自行拆除或者回填;并可以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扣押违法建设施工工具和材料。

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拒不拆除、回填的,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立即强制拆除、回填。”

对于正在建设的“在施”违法建筑,城管(街道)应书面责令停止建设;情况紧急的,应该在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在林女士通过诉讼维权后,城管(街道)先后出具了一份答辩材料和一份答辩状,这两份材料中又分别对接到举报以及执法情况做了说明。

其在情况说明中称,“2020年11月9至10号,xx物业多次向我单位反映,66号楼1单元102南侧正在建设违法建设,物业多次劝阻无效”,“拆除过程中已亮明执法证件并说明新生违建的相关政策后,相对人依然不配合执法工作,并多人多次殴打辱骂我单位执法人员和施工人员”。

在答辩状中称,“2020年11月10日晚间,我单位三次接到物业举报,称该小区xx号正在运输建筑材料准备搭建违法建设,物业公司制止无果,希望我单位依法查处此处违法建设”,“在劝阻制止过程中相对人对执法人员进行了人身攻击,造成执法队员及施工人员受伤”,“书面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

在代理林女士案件之后,我们得知,城管(街道)在强制拆除林女士的阳光房之后,补办了《立案审批表》《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违建强制拆除决定书》的签发和送达,以及《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违建强制拆除决定书——送达回证》的送达和证人签字!

城管(街道)拆除林女士阳光房的时间是在2020年11月11日,接近岁末。然而,其所补办的文件编号居然是“(2020)000001号”。

在当地街道办事处的网站上公布其每年拆除违建几十起,给林女士补办的拆除手续居然是第一号,总不能是之前拆违建的都没有手续吧。

点睛之处在于,补办的批准手续居然连送达回证也一并补办了,居然还有证人签字,属实是让人目瞪口呆。

目前,林女士已向法院提起再审。林女士说她活了一辈子了,临老了还被抓起来了,这得有个说法。没打算奢求多少赔偿,事情得讲一个道理,在法治社会里面,谁也不能随意捏造事实。(马岩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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