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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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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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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永州闺蜜196刀杀人案,死者家属为何很难得到精神赔偿金?

刑事辩护2019-07-25|人阅读

这两天上网看新闻,一个刑事案件的新闻基本在各个媒体网站上都刷屏了,引起了很多网友的热议,我也就点进去凑凑热闹。

2018年1月29日,湖南永州一酒店内发生一起命案。一女子身上有196处伤,在酒店当场死亡,后来杀人凶手被警方抓获刑拘。2018年12月,法院判决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此案为何引起广大网友的热议呢?无非是这个案子比较离奇,首先是杀人手段比较残忍,死者身中多刀,据说是大大小小196刀。其次是死者和杀人凶手是闺蜜关系,都是身处妙龄,死者又面容姣好,让人怜惜。再次是公安调查和法院审理中确定双方还存在同性恋的恋人关系,这又让网友浮想联翩,认为事出有因。还有案件审理中还穿插着死者和凶手之间的多次的、大额的金钱借贷往来,她们有较为复杂的经济纠纷。

本来是个故意杀人的刑事案件,但是后来的裁判结果让死者家属和很多网友不能接受。2018年12月20日,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被告人方某犯故意杀人罪,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很多网友就哗然了。就这个判决结果来说,我此次不评价是否合适,是否得当。我仅谈谈网上流传出的死者家属所要求的民事赔偿是否能到位的问题,死者是否能够得到民事精神赔偿安慰的问题。

就目前流传的信息可以基本判定,死者家属是提出了一定的民事赔偿要求的,因为此次的判决书是一份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判决书。一些渠道显示,判决书是: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法院(2018)湘11刑初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死者的家属在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应该提出了约3万元的民事赔偿请求,要是支持的话,最终也就仅支持死者的丧葬费部分。目前也没信息显示家属诉中提过精神赔偿部分,就现行制度看,提了也是白提。

很多网友时候发帖子质疑,为何杀人了才是判决个死缓,没有判决死刑立即执行?为何才能赔偿3万多元,难道一条人命就值区区几万元吗?

刑事判决是否合理我今天暂时不讨论,仅仅单说一下所谓的杀了人之后的民事赔偿是否合理的问题。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被害人等的申请或检察机关的提起,对由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进行合并审理的诉讼活动。通俗讲就是检察院对被告人提出公诉的时候,受害人的家属可以顺道参与进来,顺便提出民事赔偿的诉讼模式。

但是在此类模式下,受害人的家属的赔偿请求和范围是很有限的。根据我国刑事法律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赔偿物质损失,死亡赔偿金为精神抚慰金不属于物质损失,不能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获得支持。所以本案中受害人家属也只能提出了丧葬费的赔偿,为啥呢?因为丧葬费算是因为处理此次刑事案件而由此发生的实际花费,这个是支持的,具体到本案可能也就3万吧。

众多的不支持死亡赔偿金的裁判文书大多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不支持死亡赔偿金。

现实生活中,民事诉讼案件赔偿有些案件都能高达几十万,死亡赔偿金有些还百万。但是很多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支持死亡赔偿金,仅支持死者近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等损失,而这些花销一般都不是很高,这难免让受害人近亲属无法感受到法律对弱者的保护,也未能抚慰受害人近亲属的精神伤害,过低的金钱赔偿数额反倒成了二次伤害家属的工具,反倒让家属有一种“羞辱感”和无法为亲人伸张正义的“挫败感”。本案中,死者家属已向有关检察院提起了抗诉申请,希望能说服检察院启动抗诉程序,但是家属主要还是针对刑事判决部分。

为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现在赔偿的范围这么小,我想可能还是一种司法理念的问题。你要说这公平吗?我个人认为一刀切的不赔,对死者家属不太公平。很多学者在这个领域里也是有很多争议的。但是具体怎么衡量这个度,现实操作起来还挺难,一时半会啊改起来也不容易,还需要立法智慧。但是现在网友有这个呼声了,也希望能让一些职能部门听到看到,说不定还能够个案推动立法呢,让每个老百姓都能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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