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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雪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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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榆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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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在哪发?

合同纠纷2021-05-19|人阅读

《招标投标法》第16条规定:“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 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 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 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 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 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 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编制依法必须进 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 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国家发展改革部门颁布实施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 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0令)第八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 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 平台(以下统一简称“发布媒介”)发布。” 据此可知,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 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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