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 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 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 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 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 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其次,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 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 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 规定。” 最后,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 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 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 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 以重新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