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强制招标项目,招标人不能只公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应当公示所有中标候选 人,对于非强制招标项目是否公示候选人,由招标人自主决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 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 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 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 动。” 本条将公示候选人的项目限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公示中标候选人符合公开原则,有 利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保证评标结果公平和公正。对于其他非必须招标的项目是否 公示以及如何公示由招标人自主决定,这也体现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招标项目 实行差别化管理,以突出监管重点的立法精神。 本条规定的“公示候选人”是指公示全部候选人,而不是指公示排名第一的候选人,除 非因异议、投诉等改变了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排名次序,全部中标候选人同时公示而不 是公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对于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尤为重 要。可以避免出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时重复公示,以兼顾 效率。相应的,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若对中标候选人有异议的,其异议应当针对全 部中标候选人,而不能仅针对排名第一的候选人,否则可能丧失对排名第二或第三中标 候选人的投诉或异议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