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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雪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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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实质性内容” 该如何界定?

其它2022-02-22|人阅读

所谓“合同实质性内容”是指合同实质性内容主要是指影响或者决定当事人基本权利义 务的条款,应包括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应认定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条款无效。 在“浙江佳华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丽水市莲都区林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一中,一审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朱海峰法官认为:“‘合同实质 性内容’最初出现在《招标投标法》中,该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 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 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但该法并未就 “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内涵和外延做进一步的界定。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 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 他协议。”对比上述两个条款可见,《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认为的“合同实质性内 容”是指“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也用了“合 同实质性内容”的概念,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 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 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该司法解释亦未就“合同实质性内容”作更为明确的 解释,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中认为:“按照 学界通说,所谓合同实质性内容,是指影响或者决定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的条款,一般 指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 上述观点看似“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争议不大,但实际又反映出立法对“合同实质性内 容”认定的谨慎和纠结。最高人民法院在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直接认为 “合同实质性内容”一般指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但其在司法解 释中却没有使用“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等更准确的概念,而是用了“合同 实质性内容”这一较为模糊的概念。 笔者认为,之所以出现“合同实质性内容”这一概念,一方面应是立法者认为“合同实 质性内容”与“标的、价款、质量和期限等”尚不能完全等同(比如,招投标文件中约 定的合同价款为10000元,但双方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为10001元,这显然是对合同价 -84-答: 款的变更,但若因此认定变更了合同实质性内容却并不合适),法律(或司法解释)希 望留一定的自由裁量的空间;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又担心在概念不明确的情况下司法者 (或执法者)滥用其自由裁量权,而最终选择通过制定实施条例或发布司法解释理解与 适用的方式对“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明确,从而对自由裁量权予以限制。 综上,笔者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概念基本还是明确的,主要 是指影响或者决定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的条款,应包括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 期限等主要条款。”朱海峰法官对“实质性内容“的理解,基本上可以说代表了司法实 务中大多数法官的观点,具有普遍代表性,对正确理解“实质性内容”极具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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