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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茂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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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停工拒返装修款,业主诉讼维权获法院胜诉判决

房地产2020-03-15|人阅读

(2019)1091民初2403号曲某某诉唐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担任原告曲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本案由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法获得胜诉判决。2018年,原告欲装修其名下的位于高区某某小区1号楼502室房屋,通过他人介绍联系到被告,与被告达成口头装饰装修合同,被告以包工包料形式负责该房屋木工活、瓦工活、腻子活等,原告支付相应装修款。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59000元装修款后,被告自201811月始陆续进行了小部分施工,现已全面停工。201995日,原被告达成合意,双方签订退款协议,由被告退还原告房屋未施工部分工程款计35000元。原被告达成的退款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应依约履行,退还原告装修款。且装饰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案由,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唐新生未答辩,亦未提供反驳证据。法院认为,被告唐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应诉、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本院可依法缺席审判。通过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字据可以确认,被告给原告施工了零星装饰装修后停工,并于201995日给原告出具字据,承诺退还原告剩余装修款3.5万元,被告依法应及时退还,未及时退还,造成原告利息损失的,还应予以赔偿。故原告要求其退还装修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曲某某装修款3.5万元及利息。

本案被告为躲避债务拒不到应诉答辩,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完全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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