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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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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可以设立什么样的公司

公司法2010-04-12|人阅读

民富国强,创富人生。当创业怱如一夜春风来吹遍神州大地之时,已是每个人都可能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一种人生追求,抑或一种实现人生价值的征程。创业或许已不是一种壮举,创业却仍需要我们满怀激情,需要我们坚韧、自信而奋斗不息!有一点让所有人不得不承认,正是那些或可爱、或可敬、或可亲、或可叹、或可赞的创业者们,成了今日中国之脊梁!  张瑞敏、柳传志、刘永好、李东升、黄光裕、陈东升、丁磊、张朝阳、陈天桥……然而更多的是千千万万在中华大地的每一个角落里用自己的勤劳与智慧搭起致富之桥的创富星星们,人们称之为创富新星,但人们更愿意称之为创富星星,每一颗星星如一点火,星星之火,可以燎原!然而创业容易守业难,难在哪里呢?如今社会不一定是商业上的风险,而更多的是法律上的风险。企业的偷税漏税现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均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也在企业特别是在中国这么个盗版大国、山寨大国普遍存在,每年法院都会因侵犯知识产权而将很多自称纳税无数的董事长、企业家送进监狱;企业内的犯罪不得不值得企业家门值得注意,本律师从业多年,也处理过不少企业内部的事务,从从业经验来看,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及法律知识才能防患于未然,将辛辛苦苦创下的基业坚守住。

本律师再次先介绍下第一个问题:一个人可以建立什么样的企业?个人可以建议一下三个企业:

1,个人有限公司

2, 个体工商户

3, 个人独资企业

一,个人有限公司:

1,成立的原因、背景: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7日下午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法》,这部法律将于200611起施行从实际情况看,虽然按照修订前公司法的规定,除国有独资公司外,是不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但从实际情况看,一个股东的出资额占公司资本的绝大多数而其他股东只占象征性的极少数,或者一个股东拉上自己的亲朋好友作挂名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即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已是客观存在,也很难禁止。从国际上看,许多国家也都从过去不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发展到现在允许设立一人公司。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研究借鉴国外的通行做法,还是以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将其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范围,更为恰当。同时,在立法上应当建立严格的制度,防止一人公司滥用公司制度,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危害经济秩序。

2,成立个人有限公司的法律依据:

新公司法有如下的规定: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八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六十一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四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修订后的公司法除完善了公司设立和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规定外,还修改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的规定、充实了公司职工民主管理和保护职工权益的规定、健全了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和增加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或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规定

3, 注册登记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出资设立。(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并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三)股东制定的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注: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事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公司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申请方式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 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 邮寄、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办理时限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设立登记申请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应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先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有关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程序及提交文件,请参见《登记指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1)《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 公司章程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5)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9)住所使用证明;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4, 非公司制企业法人  非公司制企业法人指拥有法人资格而与公司有别的企业,与公司的明显区别是注册资本的不同。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是10万元,非公司制企业法人是3万元。  优势:  l、有限责任:由于拥有法人资格,天大的责任由法人承担,股东个人承担的责任仅仅以所出的股本为限,其它个人资产不受牵连,降低了个人投资风险。  2、运行稳定:注册非公司制企业法人时,要求拥有完善的管理和财务制度,同时股东入股后不得抽回资金,这就在法律上保证了充裕的资金和健全的运行机制,不会因为个别股东的变故而使企业生产动荡。  劣势:  1、注册手续复杂、费用高:注册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必须经过严格审查,费用比较高,主要是获取相关的注册文件和验资费用。  2、税收较高;一方面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不能撤回资金,转让困难:股东一旦出资就不能撤回资金,股东只能享受收益,不能随便转让股本。  4、信贷信誉不高,发展空间有限。

二,个人独资企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现,是这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修改中的一个亮点,它降低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门槛,有利于广泛吸纳社会资金,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而于200011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也从法律上规定了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如果仅从字面上理解,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似乎非常相近、没有多大区别。但是事实上,两者在具体内容和法律实质上却存在很大的差别。

1、法律形式不同

在法律形式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定的民事主体,具有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而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虽然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在法律形式上不具有法人的资格。

2、设立主体不同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而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由此可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人与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的涵义并不相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主体-----“一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主体----个人,只能是自然人,因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主体的范围比个人独资企业更为广泛。

3、设立条件不同

在设立条件上,两者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关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既适用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设立的一般性规定,同时还必须符合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相比而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要相对宽松,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并没有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只需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即可。

另外,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也就是说,股东用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注册资本的70%。而个人独资企业对出资类型,即货币资金或非货币资金占投资人申报出资的比例,并没有作出任何强制性规定。

4,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优势:  A、注册手续简单,费用低个人独资企业的注册手续最简单,获取相关的注册文件比较容易,费用比较低。  B、决策自主:企业所有事务由投资人说了算,不用开会研究,也不用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作出说明,所谓船小好调头,老板可以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随时调整经营方向。  C、税收负担较轻:由于企业为个人所有,企业所得即个人所得,因此只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免征个人所得税。  D、注册资金随意:《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注册资金没有规定,极端的说法是一元钱可以当老板。  5,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劣势:  A、信贷信誉低,融资困难:由于注册资金少,企业抗风险能力差,不容易取得银行信贷,同时面向个人的信贷也不容易。  B、无限责任:这是最大的劣势。一旦经营亏损,除了企业本身的财产要清偿债务外,个人财产也不能幸免,加大了投资风险。  C、可持续低;投资人对企业的任何事务具有绝对的决策权,其它人没有决策权,这加大了个人的责任,如果投资人有所闪失,企业本身就不可能存在。而且个人决策也有武断的一面,带有很强的随意性,对企业不利。  D、财务有限:企业的全部家当就是个人资产,财务有限,很难有大的发展。  E、缺乏企业管理: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的一个大问题。  

三,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相同之处一是两者的投资人数相同。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投入的财产及由此所产生的收益均归投资者个人所有,可依法转让或继承。  二是两者承担责任的形式相同。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的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在申请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三是两者的资本金均无限制。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没有规定最低注册资本金,由投资人根据自己确定的经营范围与规模所具备的必要资本,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登记的资本数额,不需要经过验资程序。  四是两者投资人的资格限制相同。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员,均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或申请登记从事个体经营。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不同之处一是两者成立的法律依据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成立和规范运行的,而个体工商户是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成立和规范运行的。  二是两者成立的条件不同。  (1)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具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企业名称要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而个体工商户是否采用字号名称,完全由经营者自行决定,法律、法规无特别要求。  (2)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及从业人员。而个体工商户无此限制,从事客货运输、贩运以及摆摊设点、流动服务的个体工商户无须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是两者享有的权利不同。  (1)个人独资企业享有企业名称专用权,其企业名称可以依法转让。而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一般不能转让。  (2)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而个体工商户不能设立分支机构。  (3)个人独资企业享有广泛的经营自主权,包括依法申请贷款权、取得土地使用权、外贸经营权、获得有关技术权、广告发布权、商标印制权、招用职工权等。而个体工商户在土地使用、外贸经营、广告发布、商标印制及招用职工等权利上受到一定的限制。   (4)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事务的管理。而个体工商户必须亲自从事经营活动。  四是两者核发营业执照的期限不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或变更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个体经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五是两者缴纳的税费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国家对企业征税的有关规定执行,不需交纳管理费。而个体工商户除依法纳税外,还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六是两者的清算程序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而个体工商户歇业时无清算程序,只需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歇业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七是两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时效期间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个体工商户偿还债务的时效期间及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无特别规定,适用《民法通则》中有关两年的诉讼时效。

本文作者系广东迎东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陈勇,手机13902923510,QQ744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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