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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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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私募基金维权律师|私募基金到期不兑付,可以要求其返还吗?

公司法2020-04-15|人阅读

私募基金大致可以分为私募证券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实务中,由于私募基金到期后不兑付,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下列情况下可要求其返还本金:

1合同约定了一方在投资期内享有固定收益,且不承担投资风险,该约定内容不符合合伙协议中风险共担的特征,不构成合伙协议关系,应认定为返还本金及利息的借款合同关系。

2、私募基金管理人并未履行登记备案手续,也不具有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体资格,却与投资者建立委托理财关系,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委托理财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签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基金运作方式、出资方式、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财产清算方式等内容,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虽名义上为购买基金的合同,但缺乏上述基金合同的要件内容,不能认定其为基金合同。应认定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关系。

4、由于私募基金未在中基协备案,基金项目管理人也未在中基协登记,因此,基金项目管理人并不具有发起募集并管理系争私募基金的资质。如果在出具的认购确认函中确认了认购金额和最后一期预期收益退还日期,并多次向合伙人出具补充协议及承诺书承诺还本付息,则符合借款的构成要件,构成借款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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