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同居关系还是事实婚姻
离婚2018-03-07|人阅读
男女双方在一起生活的情况是属于事实婚姻还是属于同居关系,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只要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同居生活的,并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如,1994年1月1日男女之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符合的成立要件。后来起诉到人民法院离婚,人民法院就按照事实婚姻对待,适用离婚的法律规定。 2、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同居的,如果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属于同居关系;如果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应当补办婚姻登记,不予补办的,属于同居关系。如,男女两个人于1994年2月2日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且也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后来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首先告诉他们补办婚姻登记,补办后才能按照离婚来处理,如果不补办的,属于同居关系。当事人尽起诉要求关系,人民法院不予以受理。 3、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就已经同居的,但截止到1994年2月1日仍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只是到了1994年2月1日后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属于同居关系。如,男女于1990年10月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但是到1994年2月1日,女还不到结婚年龄,只是到了1994年2月2日才到结婚年龄。后双方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首先告诉他们补办婚姻登记,如果不补办,就是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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