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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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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背靠背条款的法律分析

合同纠纷2020-11-05|人阅读

案例简介

A医院需进口一台医疗设备,于今年1月与B公司签订销售合同,随后B公司向C公司采购该设备,与C公司于同年2月签订产品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中约定付款条件为:交货并在买方收到最终用户90%款项后,买方向卖方支付款项;买方在设备运行1年无质量问题并收到最终用户10%货款后向卖方支付款项。

销售合同中约定付款条件为:设备安装验收后一个月内支付合同价款的90%,剩余10%于设备运行1年无质量问题后支付。

另外,在销售合同中,还有包装、质量标准、交货期限与地点、产品验收与异议期、安装调试及培训、售后质保等条款的约定。

法律分析

销售合同中付款条款背靠背至采购合同中的效力分析及建议

上述案例的采购及销售合同中,约定了“背靠背”付款条款。司法实践中倾向于认定该背靠背付款条款属于附条件的付款期限,即付款义务方履行付款义务的期限被设置了条件,该条件明确收到最终用户款项的期限为付款期限。但若付款义务方怠于行使自身权利,甚至不正当阻止该条件的成就,导致该付款期限条件无法成就时,一般认定为该付款期限条件已经成就,付款义务方应随时履行付款义务。

这里还涉及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实践中倾向于将这一举证责任分配给付款义务方,那么仅在付款条款中设置该背靠背条款,想要实现转移货款风险,需严格承担举证责任。鉴于对没有发生的事情举证困难,作为付款义务方的买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主动以书面形式向最终用户催要款项,固定唯一的收款账号,尤其要弄清楚最终用户为何延期付款并将原因通知卖方,若因产品质量问题则可协同供应商及时解决,要承担起严格的举证责任,才能以此条款进行有效抗辩。

故因“背靠背”付款条款效力的不确定性,建议采用其他措施来降低收回货款风险,如让客户提供履约保函,设置在收到买方、卖方和最终用户共同签署的验收报告后支付款项,通过与供应商洽谈将两次付款设置成多次付款来降低货款风险,甚至可与供应商洽谈要求其提供质量保证金等。

销售合同中其他条款背靠背至采购合同中的效力分析及建议

除将销售合同中的付款条款背靠背至采购合同,通常还会将销售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如:包装、质量标准、交货期限与地点、产品验收与异议期、安装调试及培训、售后质保等条款背靠背至采购合同中,从而将采购合同与销售合同设置成背靠背合同,并在采购合同中将销售合同中的买方作为最终用户进行披露。此时进行背靠背,需考虑签订时间对相关条款的影响。案例中销售合同与采购合同的签订时间相比早了一个月。进行背靠背的其他条款中若将该签订时间作为起算时间,则应进行相应处理。如交货期限,若销售合同中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交货,则采购合同中需将交货期限约定少于或等于2个月内交货,否则可能导致销售合同中的交期违约。

故此,建议在对其他条款进行背靠背时要分成两类处理:一类是直接完全背靠背,如包装、质量标准;另一类在进行背靠背时需进行相应修改。针对交货期限考虑起算日期,以最终用户指定地点为交货地点。产品验收与异议期条款则要考虑验收与异议主体问题,最直接的应该是将销售合同中提及的主体再加上采购合同中的主体作为采购合同中的验收与异议主体。质保期条款中需注意质保期起算时间问题,而非简单地将销售合同中提及的质保期进行背靠背。其余根据条款实际内容进行相应修改,否则无法以实现背靠背想到达到的规避风险的目的效果。

综上,我们认为,在买卖合同中付款义务是买方的主要义务,无法规避。设置背靠背付款条款具有不确定性,但包装、质量、交期、售后服务等其他条款可通过背靠背条款来大大降低付款义务方的质量、交期、售后服务等方面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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