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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健律师
王健律师
重庆-重庆
主办律师

什么情形下共同饮酒人需承担法律责任?

损害赔偿2024-04-24|人阅读

案例简介

庞某与李某毛、黄某贵、纪某法、纪某付、庞某维、庞某胡、张某和、张某新、张某周九人聚餐,期间庞某有饮酒。餐后庞某独自骑行电动自行车回家,途中不慎撞上路边的电线杆,陷入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庞某亲属与共同饮酒人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合意,后经司法所调解,共同聚餐饮酒人员李某毛、黄某贵、纪某法、纪某付、庞某维、庞某胡、张某和、张某新、张某周九人,同意死者庞某家属提出的27万元赔偿款。

律师点评

本案中,庞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身的酒量以及过量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应有足够清醒的认识。但其在聚会过程中,未能理性控制饮酒,最终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本身应承担大部分责任。另外,李某毛等共同聚餐饮酒人员未能有效劝阻庞某酒后骑行,也无人护送庞某回家,未尽到提醒、劝阻和安全照顾的义务,对庞某发生事故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

多说一点

在日常聚餐饮酒时,聚餐组织者、共同饮酒人、饮酒活动参与人对同饮人具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义务导致同饮人权益受到侵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因此,大家在聚餐饮酒时,需理性控制饮酒,避免饮酒过量,确保自身安全。另外,在同饮人醉酒时,共同饮酒人应尽到安全护送、及时救助等义务,杜绝强迫性劝酒、放任醉酒同伴不管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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