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王女士于2011年7月4日入职北京某创意公司,担任销售,公司与王女士约定每两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2017年7月5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每月15日支付上个月工资。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给王女士2018年4月、5月及6月的工资,截至9月26日,该公司仍拖欠王女士7月和8月的工资。
2018年9月26日,王女士便以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为由,通过EMS快递向公司发送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等。9月27日,公司向王女士支付了7月、8月的工资,但至今仍未支付9月工资及其他补偿。
本律师接手该案后,认真分析并详细询问了王女士有关情况,于是建议李女士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确认2011年7月4日至2018年9月27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支付拖欠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竟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
1、王女士是否属于旷工?
2、公司是否应向王女士支付经济补偿金?
3、公司是否应该向王女士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闫律说案】
第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劳动者因拖欠劳动者工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义务无不当,王女士向公司寄发《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且已被公司签收,程序正当、真实有效。公司主张未收到该《通知书》,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此,公司主张王女士自2018年9月27日起未来公司上班属于旷工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王女士不属于旷工。
第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第1项、第47条第1-7款的规定,公司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公司与王女士签订了《保密、知识产权及竞业禁止协议》,该协议内容具体明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依约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且创意坊公司存在不及时发放工资的情形,该公司应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
最终,朝阳仲裁委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2019年4月3日裁决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使王女士的利益最大化。
至此,委托代理事项终止。我团队圆满完成了当事人的委托事项,当事人对我团队的工作给予充分的肯定。
【闫律提醒】
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报酬,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疫情当下,闫律接触了一部分劳动者的咨询,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不少。有的确实是公司经营困难,作为劳动者来说,可以理解;有的是恶意而为,这不仅影响了劳动者的生活,而且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要冷静,采取正当的方式维权。如与公司协商不成,建议先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监察大队会出面调解,在压力下单位可能会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企业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尤其在拖欠工资数额不高时,用这种办法很有效;
另外,如单位拒不支付或诉求较复杂(如涉及补偿金、赔偿金、调岗、竞业限制、社保、工龄补偿及违约金等),闫律建议劳动者及时带着劳动合同、公司工商信息及身份信息等材料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同时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同时,闫律还想对单位说一句,如因各种主客观原因造成未能及时、足额发放工资的,应尽快纠正,否则,容易产生劳动纠纷。
闫猛律师,北京尚梓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团队负责人,劳动争议首席律师。
擅长领域:劳动人事争议,婚姻继承相关纠纷,合同纠纷、公司及私人法律顾问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