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时候,我们村里的小男孩都叫“狗蛋”(广东人叫“靓仔”、湖南人叫“伢子”),小女孩都叫“丫头”(广东人叫“靓妹”、湖南人叫“妹子”),人们在一起唠嗑的时候,说到狗蛋或丫头都要问一句,“哪家的啊?”所以,狗蛋和丫头不能算名字,它们是小男孩和小女孩的代称。商标也一样,如果这个商标指的是一类商品的通用名称,就不足以区分商品来自哪一家,就是不具有显著性。
为了区分各自家的狗蛋们和丫头们,家长开始给孩子取一些特别的不重名的名字,例如“大宝”、“贝贝”、“小马”、“帅帅”,随着时间的推移,孩子取名越难越难,因为大家都想要不重名,这样才够特别。在我们村,越小的孩子,名字越别致、越好听,例如“吴书妍”、“吴俊辉”、“吴裕”。商标也一样,需要不重名、够特别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因此,可以这样来理解商标的显著性:商标的独特性达到足以区别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来源。
近两年来,我国对商标显著性的审查有从严倾向,面对这种“严格”,申请人无所适从,在这个背景下,我们将推出系列普法文章《商标显著性与商标使用规范》,希望粉丝们持续关注。有任何问题,欢迎随时给我们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