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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佳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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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江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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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房子还是出资人的吗?

合同纠纷2018-06-29|人阅读

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8月4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18条:“依法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防范房地产市场的金融风险传导。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波动对金融债权的影响,依法 妥善审理相关案件,有效防范房地产市场潜在风险对金融稳定和 金融安全的传导与冲击。统一借名买房等规避国家房产限购政策 的合同效力的裁判标准,引导房产交易回归居住属性。”2、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律师意见:1、法律的作用之一就有行为评价作用,哪些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哪些行为是法律鼓励提倡的,在法律条文里面都会有明确的叙述,根据去年下半年最高院的这个通知,可以明显看出,最高院对于借名买房、规避国家房产政策行为不支持,因此,有借名买房的人就要注意国家政策和司法审判对此行为的倾向性意见了;2、虽然该通知不是法律或行政法规,但是最高院的意见,下级法院在审判案件时原则上是作为审判的法律依据;3、若根据该通知的意思,借名人与被借名人签订的协议无效、被借名人与卖方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则是,借名人无法依据合法的协议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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