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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佳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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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江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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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车辆被查封了怎么办

合同纠纷2021-01-13|人阅读

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原告向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202010月份,法院查封了被告名下车辆,该案开庭后,第三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其认为已经于20208月份购买了查封车辆,并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措施,理由是:法院查封车辆前,涉案车辆虽未过户,但车辆已经卖给第三人,被告于第三人签订买卖合同,并且支付了车款,涉案车辆已经实际交付给第三人控制、占有,使用,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法律效力。

原告当然不认同解封该车辆,理由是:1、机动车物权的设立、转让、变更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第三人提供的证据三性无法确认,相关证据无法充分证明被告、第三人之间存在真实的买卖交易,更重要的是,第三人无证据证明占有、控制了涉案车辆。

法院认为:第三人异议是否成立,首先要认定其对涉案查封车辆是否享有所有权。对此,第三人没有提供办理车辆过户登记的证据,根据物权法第24条的规定,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定,本院认为涉案车辆所有权仍属于被告所有,故第三人提出的异议申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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