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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数据分析及不起诉案例

刑事辩护2020-08-24|人阅读

南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数据分析及不起诉案例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2020年7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其中,南京共有26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处以行政处罚。除了三家橡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在500万元以上之外,绝大多数公司虚开的税额都是在30万元左右,其中,虚开税额最大的是南京茂某橡胶有限公司,在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75份,金额7730.06万元,税额1314.11万元。

江苏省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重灾区,案件数量排在全国第一位。作为江苏省省会城市——南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是什么情况呢?

一、案件总数和占比

笔者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搜集了南京市各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检察文书,包括起诉书和不起诉决定书,共计搜集到64份,其中:起诉书25份,约占案件总数的39%;不起诉决定书39份,约占案件总数的61%。

笔者还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搜集了南京地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的裁判文书,共计搜集到33份裁判文书,其中,28份判决书,5份裁定书。

二、各区的案件分布情况

南京下辖十一个区和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那么,各区的案件分布情况是怎么样?

从搜集的案例可知,案件数量最高的是江宁区,共有36起,其中起诉的3起,不起诉的10起;其次是案件数量都12起的玄武区(5,7)和雨花台区(4,8);随后的是:栖霞区7起(1,6);鼓楼区6起(6,0);江宁经开区5起(1,4);溧水区4起(2,2);秦淮区2起(1,1);六合区1起(1,0);高淳区1起(1,0);而建邺区没有搜集到相关案件。

三、不起诉类型分布

不起诉包括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那么,南京地区不起诉类型方面是如何分布的呢?

南京地区39起不起诉案件中,各不起诉类型的案件情况和占比。其中:比重最大的是相对不起诉,共有30起,约占77%;存疑不起诉有9起,约占23%;并没有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的案件。

四、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税额区间分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当中,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比重是最大的,那么,如何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呢?《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法律依据。那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怎样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呢?对于虚开税款数额在什么要求呢?

笔者根据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案例,将涉案税额分成五个区间,每个区间的案件分布情况,而五个区间分别为:5万元以上(包括本数,下同)不满10万元(区间一)、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区间二)、2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区间三)、30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区间四)、40万元以上(区间五)。区间一的案件数量是所有区间当中最多的,原因是超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不多,比较容易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区间二、区间三的案件数量分别为10和2。区间四和区间五的案件数量都为0。

五、不起诉案例

案例一: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宁雨检诉刑不诉〔2020〕13号)

基本案情:李某某在明知A公司无实际购销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让他人为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452871.68元,税额合计人民币211101.02元,均已向国家税务机关认证抵扣。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身为A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不起诉。

案例二:倪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宁雨检诉刑不诉〔2020〕7号)

基本案情:倪某某在公司无实际购销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让其他公司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3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310226.5元,税额合计人民币188930.95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倪某某身为连云港市A标准件贸易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补缴全部税款,具有认罪认罚和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倪某某不起诉。

案例三: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宁秦检诉刑不诉〔2020〕56号)

基本案情:章某某在没有真实交易发生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开票费的方式,接受其他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十三张,抵扣税款180011.09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已经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案例四:季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宁栖检诉刑不诉〔2020〕49号)

基本案情:季某某在担任大丰区A机械厂实际经营人期间,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方式,让其他公司向大丰区A机械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3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221477.49元,税款合计人民币165301.61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未造成国家税款实际损失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季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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