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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中“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收入、财产”的理解

刑事辩护2024-05-14|人阅读

逃税罪中“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收入、财产”的理解

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 何观舒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将“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的行为明确规定为逃税行为。那么,如果理解“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收入、财产呢?

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用于申报纳税逃避国家税收的目的或者是其他目的。

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收入、财产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并非最近几年才有的,只是由于近几年明星、网络主播等文娱人员以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逃税被曝光,因此受到的关注就多了。

例如:江苏省税务部门查处的明星范某某采取拆分合同手段隐瞒真实收入偷逃个人所得税等税款;上海税务部门查处的明星郑某采用签订虚假合同,以“增资”的形式支付,规避行业监管获取“天价片酬”,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

此前,以签订阴阳合同方式逃税的,多见于股权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等领域,即签订一份真实的《股权转让协议》,再签订一份虚假的《股权转让协议》用于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举个例子:甲拥有A公司40%的股权,后作价500万元将其拥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乙,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甲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5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按税率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印花税法》的规定,甲还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甲为了少缴个人所得税、印花税,与乙又签订一份作价为100万元的《股权转让协议》,并以此虚假的协议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据此,甲以虚假的《股权转让协议》申报缴纳税款,导致少缴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以下是以虚假《股权转让协议》进行纳税申报,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被以逃税罪判处刑罚的案例。例如:

淮南市某人民法院审理的鲍某某逃税罪一案,该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权转让他人后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鲍某某持虚假的《股权转让协议》到淮南市地方税务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申报缴纳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合计6954841.43元,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应予依法惩处。”

内蒙古自治区某人民法院审理的石某逃税罪一案,该院认为:“被告人石某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石某与鲁某、王某、张某某签订有偿转让合同书,以4800万元的价款将A矿业95%股权进行了转让,已汇入18530500元转让价款,后制作了转让价款为200万元的虚假转让协议,在某地税所申报并交纳了个人所得税,隐瞒了转让价款16530500元),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其行为构成逃税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因此,为了有效惩治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瞒收入、财产的逃税行为,《解释》将此种逃税行为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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