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李某某于2019年8月1日与某学校签订了用工劳动合同时已经年界60岁。合同约定其专门从事学校花房及院内园林养护工作,月工资为3800元,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工。此前,其在另一家企业工作时,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9年。
2021年春节过后,该学校精简后勤临时工,决定对60岁以上人员一律解除劳动合同。在与学校结算工资时,李某某提出自己当初应聘时虽然已经60岁,但因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不够年限,一直未办理退休手续,应视为在职劳动者,被解聘应享受经济补偿金。学校认为,应聘时就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本不是法律规定意义上的劳动者,当然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请问64岁被解聘,应否享受补偿金?
答:我国劳动法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为男性60周岁,达到此年龄的劳动者应属于退休人员,并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但是,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60周岁以上劳动者建立用工关系是劳务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上述法律强调的是以“劳动者已经开始实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为分界线,已经享受的,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再被聘用的按劳务关系处理。换句话说,在年龄段上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就是看劳动者是否已经开始“实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笔者认为,李某某在接受学校应聘时虽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他因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未满15年而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办理退休手续)。那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与其建立用工关系,应属于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出现劳动争议时当然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依法享受相关劳动者应有的待遇。需要注意因无明确规定事务处理不一,很多部门存在一刀切,按年龄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