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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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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之(四十五)应当如何管理不定时工时制劳动者

劳动争议2023-04-04|人阅读

问:我单位是一家电力维修公司,专门从事电力维修活动,由于行业特点,我们的维修工的工作时间都不固定的,一般根据客户的要求开展工作,尤其特别是在法定节假日和一些特殊日子,都会工作到很晚。长期工作之后,很多维修工就产生怨言,要求休息并且支付加班费。为了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完成工作任务,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公司想是否可以通过申请特殊工时的方式,解决上述问题。请问,对于申请特殊工时的劳动者,公司应当如何管理?

答:工时制度是国家和企业对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所作的各种规定的,总称。其基本内容包括工作日(周)长度、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加班加点的限制、轮班制度等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定是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允许用人单位在一定合理期间内安排劳动者劳动的时间。合理的工时制度可以促进现代化企业管理,可以有效调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工作节奏,可以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利。

我国的工时制度包括:标准工时制度、综合工时制度和不定时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劳动法》第36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劳动者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综合工时制度是指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且符合条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度,即分别以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而不定时工时制是一种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而直接确定职工劳动量的工作制度。

三种工时制度各自特点不同,对用人单位操作要求也不同。根据公司提供的情况,维修工的工作应当属于不定时工时制度管理的岗位。那么,什么样的岗位可以申请不定时工时呢?申请了不定时工时又有什么管理要求呢?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4条规定,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主要有以下3种:(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霜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正是由于维修工本身的工作的不确定性,需要机动作业,因此公司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审批。此外,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可以不适用加班的管理规定.即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加班费。法律之所以做出此种安排,是因为不定时工时制实质上就是劳动者工作时间不固定的变通履行方式,仍然应当受标准工时的时间及劳动定额的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趁机随意增加劳动者的工作量。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对于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安排其享受带薪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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