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宁夏瀛智所律师
宁夏瀛智所律师
宁夏-银川
主任律师

个人购买意外险与交通保险利益相同,能否均获赔偿

交通事故2020-09-18|人阅读

  交通事故维权站|个人购买意外险与交通保险利益相同,能否均获赔偿

  律师点睛:误工期并非仅计算住院期间,合理期间最长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日。个人购买保险与他人购买保险保险利益一致时,在不超过损失总额的情形下,可以主张,但最终能否被支持,需要相应的证据材料予以佐证。

  2018年3月3日19时20分许,赵某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沿国道109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279公里400米路段时,驶入路左,与迎面段某某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赵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认定,赵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段某某次要责任。

  随后,赵某被送至医院接受治疗。因不清楚交通事故处理流程,赵某及家属与对方私下调解未能达成一致,遂委托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易索赔团队帮其维权。事务所了解到赵某因病返贫的情况后,为其减免了部分代理费用,并指派经验丰富的团队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办案律师接收赵某案件,及时了解案情,指导其收集材料,并安排申请伤残鉴定。经鉴定,赵某伤残等级为10级。

  在赵某收集材料期间,办案律师对如何帮助赵某维权进行分析。首先是赵某的误工费如何合理主张。赵某伤情主要为左侧胫腓骨粉碎性开放性骨折,经植骨治疗后恢复缓慢,为此,他只能不定时住院治疗,直到正常愈合,这导致了其虽然伤残级别不高,但误工时间较长。为确定赵某的误工期,办案律师帮助其申请了“三期”鉴定,经鉴定,赵某的误工期为480日。其次,确定赵某先行报销的个人意外险,是否需要纳入保险公司对本人损失的总赔偿款中。因对方车主不配合,赵某未得到对方及其保险公司垫付部分医疗费用,无奈之下,只能先通过自己购买的意外保险获得2万余元报销。办案律师分析,赵某购买的个人意外险与对方肇事车辆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利益均指向赵某的人身安全。根据保险行业的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利益相同的情形下,可以主张2个保险均进行赔偿,但最终赔偿总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因本次交通事故的损失总额。该事故中,赵某各项损失共计34万元,因赵某本人负主责,对方对赵某损失应承担的次要责任赔偿额(含保险公司交强险)最高约为19万元,而赵某自购的意外险最高赔偿额为5万元,2个保险的最高赔偿额相加并不够弥补赵某的损失,故可以为赵某同时主张。

  2019年9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对方车辆及其保险公司针对赵某的误工期以及赵某自购意外险已经报销部分医疗费用提出异议,开庭律师通过举出赵某误工材料、“三期”鉴定意见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司法解释》中第20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误工费进行辩论,同时,依据《保险法》第56条之规定以及损失补偿原则对自购保险报销总损失用进行辩论。最终,法院采纳了赵某代理律师的意见,按照460日误工期计算误工费、自购保险报销费用计算纳入赔偿总额进行判决。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宁夏瀛智所律师
您可以咨询宁夏瀛智所律师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