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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春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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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著作权法》“适当引用”之认定

商标法2020-03-06|人阅读

通常来说,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文字作品,会侵害他人享有的著作权,具体包括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著作权的限制与例外”,具体列出了12种情形。其中,“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即“适当引用”。“适当引用”的目的是创作作品,特别是创作评论文章或学术作品所必需。“适当引用”条款豁免了复制、发行或广播等使用行为可能导致的侵权责任。

1.对著作权“适当引用”的认定

需要考虑以下因素:该种引用的目的;被引用作品的性质;被引用作品的数量及占作者整体作品的实质程度;引用行为对被引用作品潜在市场和价值的影响等。

司法实践中中,法院对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适当引用”,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为了使读者对作品有更为全面的了解。通常情况下,在创作评论文章或学术作品,不免需要提及其创作的文章。以介绍、鉴赏或评论为目的,该情形属于“适当引用”的范畴。但是,引用不可以超出了介绍、评论作者及其创作特点的必要,否则将对原作品产生替代作用。 

2.“适当引用”的判断标准

引用的判断标准并非完全取决于引用比例,而还应当取决于介绍、评论或者说明的合理需要。如判断某一作品提供的主要功能,如果该作品不单单是向公众提供保留剧情悬念的推介、宣传信息,而涵盖了涉案作品的主要内容和关键画面或信息,将对原作品市场价值造成实质性影响和替代作用,损害了作品的正常使用,已超过适当引用的必要限度,构成侵权。

值得注意的是,“适当引用”并不局限于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电影作品等作品形式也同样适用。

综上,《著作权法》鼓励新作品的创作,“著作权的限制与例外”是指为了满足社会对知识和信息的需要,避免过度增加后续创作的成本,避免损害言论自由或市场竞争,法律从不同角度对著作权人的权利内容、权利行使方式和权利期限等进行了限制,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与保护期限等,创作不能以牺牲他人合法权益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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