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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春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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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对公司违规减资之侵权行为的瑕疵担保责任

公司法2020-05-06|人阅读

《公司法》第178条对公司减资作了程序性的要求:“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但法律对于公司未通知债权人的减资行为效力,股东的责任承担,以及债权人行使权利保护的路径没有明确规定。一、未通知债权人的减资行为对债权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但从法律行为理论上看,减资行为,是公司旨在减少注册资本数额而将其意思表示于外的法律行为。就法律行为的构成而言,完整的减资行为包括减资的目的、数额、形式等(目的意思),明确的追求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意思(效果意思),并将此意思表示于外(表示行为)。减资行为无需经公司债权人同意。公司法规定公司减资必须通知债权人并公告,是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因减资而受损。在法定资本制下,(实质)减资意味着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注册资本的减少又将导致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减少,公司的偿债能力降低。如果(实质)减资时没有通知债权人,将产生股东优先于债权人分配的后果,有悖公司法的设计理念。易言之,公司法规定公司减资时必须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其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债权的优先受偿,而并非在于否定未通知债权人即减资的行为效力。公司减资时未通知债权人的,债权人的权益如何保护?本文认为,债权人不能诉请确认减资行为无效。设置法律行为无效制度,主要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而对行为本身作出否定性评价。未通知债权人即减资的行为,损害的是特定债权人的利益,一般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无涉,对行为本身无需进行否定性评价,重点是对行为的后果作出妥当安排。而且,如果赋予债权人确认减资行为效力的诉权,将会导致债权人对公司治理的过分干预,影响公司经营的稳定。债权人也不得起诉要求撤销减资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针对的是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情形,减资中未通知债权人,与股东形成减资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之间,并无关联性。  债权人关心的是债权及时、全面的实现,不是减资行为的效力,因此,未通知债权人的减资行为对债权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即减资行为相对无效而非绝对无效,更符合当事人利益及立法精神。允许债权人可依据减资行为作出前公司的注册资本数额向公司及股东主张权利,但不能起诉要求确认减资行为无效,能够更好地平衡债权人利益保护与商事行为的稳定性,也更符合法理。二、未通知债权人即减资的,公司股东应当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最高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该款规定是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在司法解释中的具体应用。类推适用该款规定,未通知债权人即减资的行为,符合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的构成要件,公司股东应当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作为公司的股东,如果明知公司自身的财产偿还所欠债权人全部债务的结果,股东的行为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应当对债权人的债权承担连带责任。即便股东自身没有减少其出资额,但并不影响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侵权人并非必须从侵权行为中获利后才应承担民事责任。三、股东对于瑕疵减资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范围司法实践情况看,对于公司在违法减资后的处理并无直接法律依据,但从司法理论上看,抽逃出资也是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表现形式之一,最高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4条规定了抽逃出资的股东对于公司债权人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按照类推解释的方法,股东应当对于公司债务在减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种责任形式,可以有效的平衡公司、股东与债权人三者之间的权益,而且贯彻了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于法有据。 四、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重复处罚问题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4条之规定,公司在减资过程中,未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应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1-10万元的罚款。股东对债权人承担的民事责任,与公司承担的行政责任,责任主体不同,两种责任互不冲突,不存在重复处罚的问题。即使认为,公司承担的行政处罚责任,最终落到股东身上,也不能得出应当免除某一项处罚的结论。按照《侵权责任法》第4条、《公司法》第215条之规定,在同一行为同时导致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时,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综上,股东决定减资是对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冲击,势必影响到债权人的信赖利益和债权交易安全。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合法合规办理减资,如果公司未按照公司法规定通知债权人即减少注册资本的,其减资的行为对外部债权人不产生法律效力。除了可能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以外,公司的债权人还可以请求股东在收回出资的范围内对减资前的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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