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涉嫌盗窃罪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受肃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被告人李XX盗窃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认真分析了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活动,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表示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法庭在对被告人李XX的行为量刑时予以考虑。具体辩护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轻,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未采取其他恶性手段,加之平时法律意识不强,又一时贪图小利,并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这一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的,可以看出其有深切的悔罪心理,确有认罪服法和悔改的表现。依照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恳请法庭予以认真考虑此节,对被告人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建议宣告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李XX的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后的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所以,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行为固然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被告人主观恶性较轻,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积极悔改,具有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因此辩护人建议合议庭按照我国刑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对被告人李XX宽大处理,给予缓刑的处罚,以达到感化教育的功效,促使被告人迷途知返,浪子回头,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以上是我的辩护发言,请法院慎重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甘肃XX律师事务所
郭兵律师
二〇一九年五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