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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德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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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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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见的著作权归属纠纷

著作权法2019-01-11|人阅读

实务中,著作权归属纠纷常常是解决著作权侵权纠纷等诉讼的前提和基础。

一、著作权

著作权包括人格权和财产权,人格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款到第十七款规定了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其他,财产权可依法许可、部分或全部转让并获取相应报酬。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其他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死亡后五十年。

二、确定著作权归属的基本原则

1. 规定:法律法规直接确定某种类型作品的归属。

2. 约定:当事人约定著作权归属。

三、几种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纠纷

1. 职务作品

指的是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简单来说,可以理解为在工作中完成的作品。

1)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著作权由自然人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2)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3)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比如专项资金、专属设备(不包括一般办公硬件)、资料,且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比如计算机软件、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

2. 委托作品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属由双方约定。这种双方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可能归于委托人、受委托人、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共有、第三人。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委托人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合理使用作品。

3. 合作作品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注意】

1)合作作品中的“合作”,通常指合作者之间具有创作合意,就作品的创作有交流、分工协作。

2)所谓分割使用,应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分割出去的部分具有相对独立性,第二,剩余部分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完整性。

4. 改编作品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5. 汇编作品

指的是将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整合,对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体现其独创性。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作者的著作权。常见的汇编作品有论文集、诗集、主题摄影作品集等。

6. 电影作品

1)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

2)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3)其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四、特别关注

1. 关于【作者】

1)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也称自然人作者。

2)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3)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2. 著作权继承问题

1)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处于法定保护期内的著作权财产权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2)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处于法定保护期内的著作权财产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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