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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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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同等责任,懋华律师辩护之后承担40%赔偿责任

其它2023-07-05|人阅读

执行律师

张猛 曾玥

当事人

吕先生

一、案情简介

2022年7月10日15时许,在北京市某路口,刘先生(57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和骑电动车的吕先生发生交通事故,二人受伤,两车损坏,刘先生经救治无效于2022年7月30日死亡,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某交通支队2022年8月25日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刘先生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负事故同等责任,吕先生驾驶电动车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且超过规定速度行驶负事故同等责任,刘先生另有驾驶未经登记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且违反分道行驶的违法行为,吕先生另有驾驶电动车违反分道行驶的违法行为,但不是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吕先生不认可事故责任认定,申请复核,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维持原事故责任认定。 

二、案件分析

刘先生的继承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医疗费260 703. 76元、护理费3990元、营养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丧葬费63768元、死亡赔偿金163036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8470元、精神抚慰金20万元、交通费3000元,双方同等责任,按照50%比例主张,共计要求1112 145.88 元。

吕先生委托我所律师进行应诉,交通律师研究之后认为:

1、本案所涉交通事故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无非机动车方向机动车方赔偿的法律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对机动车一方的车辆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吕先生驾驶电动车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事实错误,无证据证明被告未按交通信号通行,若法院认为被告应当赔偿,应重新认定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仅考虑被告超速这一过错。

3、死者没有戴头盔是导致事故损害结果死亡发生的重要原因,若法院认为被告应当赔偿,应当据此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4、本次事故造成被告医疗费和财产损失,原告应该予以赔偿。

三、处理结果

法院采纳了律师辩护意见,认为吕先生是非机动车一方,且刘先生为颅脑损伤,其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虽不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但是该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适当减轻吕先生的赔偿责任,确定吕先生按照40%比例赔偿。

四、法院判决

1、被告(反诉原告)吕先生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郭女士、李先生、李先生医疗费92 282元、护理费1596元、营养费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丧葬费25 507元、死亡赔偿金675 53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 000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827 117元;

2、原告(反诉被告)郭女士、李先生、李先生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所继承刘先生遗产范围内给付被告(反诉原告)吕先生医疗费284.68元、财产损失2000元,共计2284.68元;

3、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郭女士、李先生、李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4、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吕先生的其他反诉请求。

律师寄语

如果您也面临交通事故赔偿的问题,却不知道该怎么办?

交通律师建议您:

1、想要维权,最有效的途径就是要及时咨询、委托,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律师越早介入对当事人越有利。

律师依据专业的法律知识,不仅可以帮助当事人处理棘手的难题,更重要的是依据法律综合分析案件,制定案件办理方案。

3、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交通索赔委托律师来调查取证非常关键。交通律师主要是围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三性来紧扣证明目的来帮助当事人准备证据。

具体到本案中:

1、律师通过对全案的研究并前往事故现场调查,律师对事故认定书上认定的事故发生时当事人闯红灯、超速都提出了质疑。

2、律师通过全面的法律研究和案例检索,对律师的观点进行了全面而专业的论证。

3、针对吕先生本身受伤和电动车损坏的情况,律师还提起了反诉,要求对方予以赔偿或抵扣。

最终,在我所律师的专业的辩护下,交通事故同等责任,律师辩护之后承担40%赔偿责任。懋华律师专业而扎实的辩护,帮助当事人减赔二十多万元,得到了当事人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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