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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首例!适用民法典审判“冷冻胚胎”返还案

婚姻家庭2021-02-10|人阅读

马先生与刘女士于2013年登记结婚。2016年4月、5月,刘女士在广州市某医院实施采卵手术,医院...人体胚胎含有DNA遗传物质具有生命属性不是民法上的一般物在医疗服务合同目的落空后当事人主张医院返还冷冻保存的胚胎是否存在潜在的伦理和法律风险?法院将如何判决?基本案情马先生与刘女士于2013年登记结婚。2016年4月、5月,刘女士在广州市某医院实施采卵手术,医院为马先生、刘女士成功配型两枚胚胎,并以冷冻技术保存。现刘女士龄逾50岁,已无生育能力,无法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2021年1月4日,马先生、刘女士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马先生、刘女士我们与医院订立的医疗服务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而两枚冷冻胚胎对我们具有精神和情感上的价值,故主张解除与医院之间的冷冻胚胎保存协议,并要求医院返还两枚冷冻胚胎。某医院医院确实储藏保管了原告提供的冷冻胚胎,但由于胚胎返还之后可能产生法律和伦理风险,故医院无权答应或者拒绝原告的要求,请求法院根据法律和政策予以综合评判后作出判决。裁判结果2021年1月20日,越秀法院对这一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进行宣判,判决支持原告马先生、刘女士的诉讼请求,确认解除两原告与医院订立的医疗服务合同,医院向两原告返还两枚冷冻胚胎。该案是广东首例适用民法典处理的冷冻胚胎返还案。法官说法欧阳福生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一级法官两枚冷冻胚胎是刘女士的卵子和马先生的精子结合而产生的,含有两原告的DNA遗传信息。尽管人体胚胎的法律性质尚无定论,但不能否认两原告在生命伦理上与两枚胚胎具有最密切的联系,是理所当然的权利人,享有保管、处置胚胎的民事权益。原告与医院订立医疗服务合同是为了完成胚胎移植,实现生育目的。现原告刘女士无生育能力,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所以,用于胚胎移植的涉案两枚胚胎应当交由其权利人,即两原告保管和处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该案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原告在取得涉案胚胎后,不得使用胚胎从事代孕等违背伦理道德,损害公共利益的医学活动。两原告明确表示知晓相关法律后果,并承诺遵循法庭的告诫。法官提醒在我国,代孕行为是被明确禁止的。卫生部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等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代孕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冲击了人类建立在自然法则上的生育秩序,引发家庭伦理以及法律秩序的混乱,会造成巨大的危害。另外,代孕产业的相关行为还可能触犯刑法,构成“非法行医罪” “故意伤害罪” “遗弃罪”等。冷冻胚胎也不能用于买卖。民法典第一千零七条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因此,生命、身体和健康是自然人基础性的人格要素,是一切人格权的载体,绝对不允许被物化和商业化利用。来源 | 涉外庭、越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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