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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天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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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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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弱化“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区分,强化公民概念

婚姻家庭2021-11-02|人阅读

不管是“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都是一样的自然人,一样的公民(限于同一国籍)。这是人权和公民权的基本内涵之一。

江苏句容郭庄村女子先生育后结婚,16年后在迁户口时候因“非婚生子”为“计生证明”难倒,这一浓重计划生育色彩的法律和现实难题提醒我们,社会管理和服务需要与时俱进,及时清理生育负面政策。

一、“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权利平等。

《宪法》第33条规定,凡具有中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国公民,中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那么,无论“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都是中国公民,都是平等的。

《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该规定目的不是区分“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更多的是确保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 “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避免 “非婚生子女”在权利上矮于“婚生子女”,是保障性规定。

二、“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区分更多地在于计划生育政策管理。

《宪法》第49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也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这不是说未婚人士没有计划生育义务,而是上述规定是授权性规定,明确已婚人士享有有限生育权即符合法律规定的生育权。这也明确了生育权是一项法定权利,而非自然权利。未婚人士因为没有得到法律授权,不享有生育权。根据权利义务一致原则,没有权利,也就没有计划生育义务。

于是,合法生育子的女当然是“婚生子女”;对面,未婚人士生育的子女被区分称为“非婚生子女”。从称谓就能直观判断是合法生育还是违法生育。需要重点强调的是,区分的是肯定父母的合法生育行为,或者否定父母的违法生育行为;不区分子女,因为“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没有区别,权利平等。

三、户籍登记领域不宜再做婚生与否要求。

从早期的户籍登记和计划生育挂钩 ,到目前的户籍登记与婚姻法律规定衔接,有时候,可能 “非婚生子女”户籍事项办理相比“婚生子女”繁琐。

从未成年人保护角度,太多的婚生与否的区分,带来的是隐性歧视,是对孩子的伤害。这就能理解,前文为什么说《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更多的是保护非婚生子女,避免非婚生子女被矮化、被歧视。

从依法行政视角看,户籍登记机关不具有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户籍登记又没有区分婚生与否的要求和规定,户籍登记应简单到只登记户籍,不宜额外做婚生与否的登记要求。

四、计划生育政策根本方向调整背景下,区分“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已无必要。

限制生育的政策已经圆满完成了历史使命,鼓励生育已然成为未来的政策方向。在社会生育意愿低迷背景下,借助“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区分,否定违法生育的空间已经不大了,反而可能误伤“非婚生子女”,造成限制生育假象的“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划分,或应删除。这可以看作构建生育友好社会的制度建设的一部分。

五、单身人士生育权或是迫近现实需求。

单身人士不享有法定生育权的副产品是违法生育和产生“非婚生子女”。其效果不是“催生”违法,就是不利于未成年人-与“非婚生子女”保护。

在计划生育政策初期,限制生育任务繁重,加之淳厚、朴素社会风气里,单身人士生育空间极小,小到可以忽略不计。没有专设单身人士生育权规定,有其深刻的社会土壤。

社会在发展,无论是婚育年龄推迟,生育问题增多,还是适婚男女比例问题,以及不婚和离异且无再婚意愿人士增多,单身人士生育意愿和需求或应被重视起来。个人认为,不宜浇灭单身人士生育的念想,避免递延到生育权回归自然权利以后,社会需要很久时间来接受单身人士生育,不利于提振生育。

当然,单身人士生育概念里,首先要解决生育合法性问题和公序良俗问题。

六、生育权从法定权利回归自然权利只是时间问题。

现代社会,个体意识俞显突出,自我价值追求和实现与生育社会义务之间存在某些需要理顺和克服的难题,鼓励生育将是社会长期的任务。相反,限制生育的空间渐小,一直到不需要。

人类的繁衍更多的也是社会义务,多鼓励,为生育搞好服务将成为全社会的系统性责任。

“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这种错位评价,概念本身就是错误的,理由很简单,要评价的是父母的生育行为合法与否,而不是区分子女的身份是“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这无异于父母犯错,板子打在子女身上。对孩子而言,只有一个标准,是不是中国公民。更加之,时代在变,顺应时代发展纠错和优化,也是自然而然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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