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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建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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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已在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的主体能否再次享受征收利益

婚姻家庭2022-03-03|人阅读

公房征收案件中,同住人是指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而福利分房属于他处有房的情况,故享受过福利分房的当事人不应认定为同住人以享受征收补偿利益。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裁量该类案件时会充分考虑此前当事人依照当时的解困政策享有的福利分房受配的面积是否足以解决居住困难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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